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在许可的测绘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