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航道,是指江河、湖泊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二)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三)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四)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五)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六)渡口,是指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七)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八)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九)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
(十)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