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审批和公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