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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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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有效
每年三月为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月,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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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