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社会文明风尚。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