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社会文明风尚。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