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