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法律、法规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