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下列基础设施:

(一)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

(二)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场、绿化照明、地下管廊、公共充电站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垂直电梯、厕位等无障碍设施。

(四)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五)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七)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

(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基础设施。

鼓励新建住宅小区按照规定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已建住宅小区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集中临时充电点。

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景区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公共卫生间等便民设施,设置文明引导标识。

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可用、整洁有序和安全可靠,并设置显著的文明提示。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