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支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评选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