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维护乡村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村庄道路干净、整洁,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不违法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三)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违法处理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

(四)不组织、参加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不组织、利用宗族势力破坏农村社会秩序。

(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