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维护乡村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保持房前屋后、村庄道路干净、整洁,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杂物。(二)不违法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三)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违法处理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四)不组织、参加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不组织、利用宗族势力破坏农村社会秩序。(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