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