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由民族事务部门出具证明,市伊斯兰教协会殡葬服务人员方可直接从医院或者家中收运遗体安葬。但因患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疾病和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白喉、脊髓灰质炎等疾病致死亡的人员必须进行火化。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