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已修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养护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单位确需临时挖掘道路、绿地、其他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并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施工方案,接受物业服务人现场检查。物业服务人确需临时挖掘道路、绿地、其他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物业服务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及时公告施工方案和施工期限。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临时挖掘的道路、绿地、其他场地以及临时迁移的共用设施设备,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