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