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
(二)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三)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四)安装车轮定位器;
(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
(七)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八)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
(九)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设置并标明肢体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
(十)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正常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