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为补充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和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方式,使停车场建设和公共交通设置形成有效衔接。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和引导政策,以及公共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