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向社会公布首次编制的停车场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