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土地开发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是管委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人以及转让的受让人,可以是外国、港澳台地区、华侨以及国内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