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经管委会征用的土地,其使用权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出让的土地,受让人可以转让。出让和转让的标的只限于土地使用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