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防汛抢险指令,依法履行防洪职责,坚守岗位,及时、准确传递汛情灾情信息,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排除,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督监察,依法查处危害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与完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