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防洪责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的安全运行,不得降低防汛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