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