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立桩标界,予以公告。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淘金、挖砂、取土、建房、建窑、建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工作的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