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民政等部门对山洪及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确定易发区和危险区,划定重点防治区,并进行公告,设立永久性标志,制定防治规划,采取防治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避险和脱险预案,对险情征兆明显地区,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转移。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矿企业、铁路和公路的建设布局和设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避开山洪威胁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成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建在行洪滩地的,应当限期搬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