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炳灵寺石窟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炳灵寺石窟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