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补偿第二十条有效国家所有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由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实行统一保护管理。划定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保护管理。与国有林插花及毗邻的划定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通过流转或者委托的形式由就近的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统一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