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属国有林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技术规定,提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划定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