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划定第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属国有林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技术规定,提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划定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