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划定第十一条有效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依据全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总体规划,坚持生态优先、统一规划、国有为主、集中连片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