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应当在下列林地范围内按照先后顺序划定,不得重复交叉:

(一)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浊漳河、沁河以及流域面积大于一千平方公里的河流源头、河道管理范围外两岸的林地;

(二)中型以上水库周围、主要岩溶泉重点保护区域的林地;

(三)荒漠化、沙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集中连片的林地;

(四)省级以上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遗产保护范围的林地;

(五)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的林地;

(六)省、设区的市、县属国有林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地;

(七)其他集中连片的天然林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