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将巡游出租汽车的计价器定期送检的;

(二)改变计价器中与计量有关的部位结构,或者破坏计价器的准确度的;

(三)使用擅自改动、拆装计价器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本企业燃气巡游出租汽车车用气瓶的使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由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