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将有关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等相关运营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未注册在本企业名下的驾驶员运营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驾驶员管理不力,本企业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和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受到处罚的次数,连续两个月累计超过五次并超过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总数百分之六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或者未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生产、设备使用、治安防范等方面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载终端、计程与计价设备、顶灯出现故障时未暂停运营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每宗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车辆回场检查制度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巡游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覆盖服务设施的广告等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乘客评价、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处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履行巡游出租汽车交通安全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台账资料、开放经营场所等,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