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对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电召服务需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服务:(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因故不能履约的,应当按照相应流程取消订单并告知乘客;(二)电召接客途中应当放置或者显示"电召服务中"标志;(三)乘客未按照约定候车时,应当与乘客联系确认。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