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电召服务需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服务: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因故不能履约的,应当按照相应流程取消订单并告知乘客;

(二)电召接客途中应当放置或者显示"电召服务中"标志;

(三)乘客未按照约定候车时,应当与乘客联系确认。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