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根据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计划,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无偿投放。运营区域为全市范围的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放;运营区域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的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由所在区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投放,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投放的,投标者应当具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尚未具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有三十辆以上可以用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金。
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