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程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要设置通信、警报点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在顶层预留不少于十平方米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并预留线路管孔、电源用于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应当纳入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其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无偿移交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