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程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以及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建,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的审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报建和验收文件上注明人民防空工程。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