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程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依法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合作方式建设,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合作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