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小企业实际发展需要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相关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通过合作设立子基金、增资参股现有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支持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前沿技术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中小企业发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