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