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小企业,或者以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