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份、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债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实施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