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或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