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机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网站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村生活垃圾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管理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