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