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与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编制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