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规章制度和自律规范,严格落实反餐饮浪费有关规定,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行为,支持开展反餐饮浪费志愿服务活动。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在反餐饮浪费工作中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倡导婚丧嫁娶从简用餐,反对餐饮浪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