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