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可以将需要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保修向发包方全面负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