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发包方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规定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天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无故拖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发包方不得指令施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