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发包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单位工程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