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延续;逾期未延续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